文献悦读 | 法国高等教育契约管理模式探究(上)
摘 要:契约管理是国际高等教育渐兴的一种治理模式,文本选取西方发达国家与我国管理体制最为接近的法 国进行专题研究。首先回顾了法国高等教育契约管理的形成过程,阐述了契约管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其实施过程、 效果及面临的挑战。其次,梳理了契约管理兴起的原因,分别为高教财政能力不足、新公共管理理论产生、大学自治传 统和专门行政合同法法律基础等。最后,分析了我国高等教育引入契约管理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关键词:高等教育;契约管理;法国;政府;大学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我国面临的现实任务,而其中政府与大学两个主体的关系是决定管理体制运行方式及大学内外部其他主体关系的基础。为此,笔者在参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现代学校制度”专题研究中,曾经提出要建立起政府对高校的“契约型”目标管理关系①,认为它是高等教育“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体制的有效实现方式,而日本国立大学的法人化改革、美国有关州政府对大学的绩效拨款模式、英国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对大学的科研评估拨款实施、德国“基金会大学”的尝试、法国对大学的合同式契约管理等也都具体地践行了这种方式。法国的管理体制与我国较为接近,本文选择 20 世纪 70 年代到 21世纪初 30 余年来法国高等教育契约管理的实施探索为分析对象,解读契约管理实施的背景、取得成效的原因所在,以期能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方式的改革提供借鉴思路,通过推行契约管理进一步提高高校的自主权和自主发展的积极性,从而激发我国高等教育的活力与潜力,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
一 法国高等教育契约管理的发展过程
法国高等教育历史悠久,巴黎大学是学界公认的现代大学的起源,但它也经历过历史的隔裂。自拿破仑时代起,高等教育确立了中央集权管理模式,政府在教学、人事和财政等事项的管理上拥有高度的话语权。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政府开始通过采用契约方式对大学进行管理,给予大学更多的自治,以增强办学的活力。这种方式值得学界关注。(一)从自治大学到中央集权在众多欧洲中世纪大学中,巴黎大学以教师管理为主,被当作“教师大学”的典范,其模式也被后来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及德国的一些大学所借鉴。1231 年,当时的罗马教皇格雷戈里九世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授予了巴黎大学司法自治权、审定教师资格权和学位授予权、罢教、罢课、迁校②等权力,确立了巴黎大学的地位。可以说,古老大学是以特许状、章程等保持着大学的自治地位(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契约,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章程建设有类似之处)。1808 年,法国正式成立帝国大学,掌管大学人事(学部教授、教师及负责人的任命、晋升和待遇)、财政(学部具体财务经费的分配由学部教授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和学位、文凭的颁发。至此,法国高等教育中央集权体制基本形成。到 1968 年以前,虽几经改革,但教育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一直保留下来,变动甚微。
(二)契约管理的探索从 20 世纪 60 年代到 80 年代,法国大学生的数量急剧增加,但却面临辍学率高、就业率低的问题,高等教育在快速发展中产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1968 年,为缓和学生运动的矛盾、解决法国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法国通过了《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富尔法案),确立了“自主自治、民主参与和学科互通”的高等教育改革原则和方向,在行政管理、财务财政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给予大学和学部(学院)更多的自主权。为了改善中央政府与地方和学校的关系,法国教育界进行了关于契约管理的探索与改革。1975 年,法国大学校长联席会和教育部官员聚集在法国西部小镇维拉德朗召开研讨会,从国家服务现代化的角度,专门讨论如何在国家与大学之间建立一种新型的关系③。时任法国高等教育司司长的盖尔莫纳(Quermonne)提出了大学经费分配合同制的主张④,在当时政局及教育部部长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此项措施没有得到重视和采用,但为后期推行高等教育契约管理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契约管理的实施与发展1983 年,研究合同首先在大学研究机构与教育部之间创建。研究合同有利于大学制定较长期的科学研究规划,并将过去的 1 年拨发的研究经费调整为 4 年。1984 年,法国颁布《高等教育法》(萨瓦里法案),该法案除了继续强调富尔法案的改革原则和方向外,更加注重高等教育质量⑤,为此在法案中提出推行高等教育评估,同时政府与大学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方式进行管理,两项政策和措施协同推进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可以根据所确定的教学与科研等发展目标,通过协商与国家签订多年合同,学校要承诺完成目标规定的任务,国家要保证提供相应的经费与人员编制。1984 年至 1990 年,大学与国家签订 4 年合同的新型拨款模式普遍逐步开展,合同的领域不仅局限于研究,而是扩大到大学的全部领域。为推行高等教育评估,教育部 1985 年成立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国家教育评估委员会(CNE,该机构于 2007年演变为研究与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局 AERES),负责对法国研究机构及高等院校的各项活动及项目进行评估,4 年为一个评估周期。高等教育评估结论与合同内容及执行效果密切相关,并影响下一合同周期的拨款,合同内容主要包含教学与培训、科研发展、财产与安全、资源管理现代化等四个方面⑥。1994 年,大学合同被命名为“四年发展合同”。1998 年,教育部通令重申了关于合同的政策,并规定由高等教育司负责合同的协调工作。从 2004 年的春季开学起,教育部的相关司局开始同学校展开直接协商。到 2005 年,大学通过合同政策获得的资金达到获得资金总量的 1/3,其中科研占 50%、建筑和设施占 20%、其他事项占 30%(不含教师人员工资)。2007 年,包括各类高校在内的 204 所高校与政府签订了合同⑦。契约管理改变了法国集权体制下政府干预高等教育的方式,由原来的微观管理、具体管理和行政指令转变为宏观管理、战略管理和协商谈判,既减轻了民主化浪潮下对政府集权的压力,又赋予了大学更多建设与发展的自主权,激发了大学发展的活力。契约管理不仅体现了大学自治理念,而且通过契约手段把政府意志转化为现实。此后,法国高等教育契约管理在运行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契约管理的运行
大学与政府建立契约,首次将大学置于高等教育管理的中心位置,为大学与国家之间建立现代宏观管理的关系铺就了一条可行之路,是法国大学在现代化管理道路上迈出的关键一步。
(一)运行主体
首先,政府作为契约的一个主体,承担制定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和方向,为高等教育发展提供资金,通过合同按照国家确立的目标来引导、规范和约束大学的发展方向。其次,大学作为契约中的另一个主体,承担为国家培养人才、科研发展、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职责,根据国家发展高等教育的目标,结合、突出自身的需求特点和发展方向,制定自身的发展规划,与政府就达成具体契约内容进行商谈。最后,第三方作为契约之外的辅助力量,包括评价机构、财政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主要为契约政策的运行提供各种技术、信息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撑,保障、促进契约达成并对契约进行评估、监督。
(二)运行过程
首先,大学根据国家、地区的政策发展方向和宏观目标,与内部各教学、科研单位开展对话和协商,结合大学自身特色与战略目标,综合制定一个四年期的教学、科研和基本建设等项目的发展规划。其次,政府与大学就发展规划开展对话与协商、批准大学的发展规划,并优先选择一定符合政府需要的内容与大学签订一个为期四年的合同,合同内容涵盖大学选择的项目、目标、运行方式及相应的财务措施。最后,合同期满时,评估机构对大学合同内容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估首先由大学进行自评,然后由评估机构进行外部评估,主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评估,得出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建议,评估结论将影响下一期合同签订与拨款。
(三)运行效果
首先,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其向现代政府转变。契约管理的实施,使政府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发生了变化:从集权垂直控制向民主对话协商转变、从注重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注重细节的过程向注重绩效的结果转变、从行政指令计划向政策信息引导转变。政府与大学通过对话协商,找到二者的契合点,政府既明确了政策目标,大学也实现了自身的发展诉求。通过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充分调动了大学的积极性,不仅没有出现政府对高等教育控制权的丧失,而且提高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政策实施的效果和资金使用的效率,使政府更加关注高等教育宏观整体的发展、规划、督导与评估,适应了社会发展对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推动政府向现代政府与民主政府转变。其次,增强了大学作为一个整体的统筹力和控制力。在传统的法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国家-大学-学院(教授、学科和专业)三者处于不同地位:国家垄断学位与文凭,统一规定并组织教学人员的招聘、任命、待遇与晋升,拥有主导的权威地位;学院(教授)只对自己的学科(专业)负责,并直接与政府主管部门对话,院长(教授)是学院的实际控制人,并且各学院之间相对封闭、各自为政、差异很大;大学只是各个学院松散的集合⑧,具有象征性的代表权,是三者中最弱的一个环节。这一传统在 1968 年颁布实施《高等教育方向法》之后有所改观,大学作为一个整体的影响力在逐渐加强,尤其是在 1984 年实施契约管理之后,国家、大学和学院(教授、学科和专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平衡。契约管理强调大学的整体作用,只有大学具有法人资格,与国家签订一个综合、全面而又相对具体的合同,大学内部各学院需要从大学整体利益出发,反复磋商合同具体内容,从而加强了各学院之间的横向联系及其与大学的纵向联系。通过契约管理,使学院切实回归到大学,使其不仅仅只是国家、教授(学科和专业)的学院,从而增强大学整合内部各种资源的力度。最后,保障了大学自治的实现。一是在外部关系上,大学通过与政府之间的合同,在承担义务和职责的同时,也明确了大学享有的权利,这些明确的权利保障了大学的自治权,使大学自治权更加具体化、更具有操作性,弱化了大学与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而逐步建立起平等的契约关系。二是在内部关系上,传统上法国大学自治更多地以学术自由的方式体现,展现了学者对学术、专业的忠诚和学术自由的追求,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二者的关系有时并不一致。契约管理的实施,要求学者在追求学自由时,不能只从自身需求简单考虑其所需要的资源配置,而需要更多地关注大学整体的战略规划,使大学自治权从内部得以确立。
(四)契约管理面对的挑战
法国高等教育契约管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行过程中遇到两个挑战:一是在 1999年《博洛尼亚宣言》的影响下,法国高等教育按照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的要求,建立了新的 LMD 学制(由原来复杂多样、名称众多的学位制度调整为 Licience 学士 3 年 -Mastre 硕士 5 年 -Doctorat 博士 8年的三级学位制度),法国高等教育结构面临大的调整。二是 2001 年法国通过了新的《财政法组织法》(LOLF),并于 2006 年在高等教育施行,新《财政法组织法》要求高校引入以绩效为目标导向的预算机制,建立问责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的管理监督,通过建立一个充分共享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即时反映高校成本、收益等绩效指标,以便于政府及时评估高校的内部管理过程、监督资源的使用及目标的实现。高等教育契约管理需要应对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及《财政法组织法》的新要求、适应新变化。
本文作者:马陆亭 陈 浩
注释:
①马陆亭:《政府与高校间的契约型管理模式探讨》,《中国高等教育》,2008年第21期。
②王宝玺:《法国大学自治演进分析》,《教育学术月刊》,2010年第10期。
③王晓辉:《法国教育财政体制与学生资助政策》,载马陆亭、徐孝民主编:《国际教育投入与学生资助》,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4- 46页。
④⑧邢克超:《大学发展的一个新阶:法国高等教育管理十年
改革简析》,《比较教育研究》,2001年第7期。 ⑤高如峰:《评法国最近两次高等教育改革》,《西欧研究》,1987年第5期。
⑥杨秀文、范文曜:《法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和大学拨款(续)》, 《世界教育信息》,2004年第4期。 ⑦Frans Kaiser:“Higher education in france- country report”,CHEPS,September,2007.
⑨Thierry Chevaillier:“Moving away from central planning:
using contract to steer higher education in France”,European Journal Education,Vol.33,No.1,1998.
⑩杨明:《论法国高等教育财政的改革》,《教育与经济》,2001年第3期。 ①①何颖、李思然:《新公共管理理论方法论评析》,《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11期。
①②于立深:《通过实务发现和发展行政合同制度》,《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